(2015)大东民小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虹与辽宁中地海外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虹,辽宁中地海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768号原告:张虹。被告:辽宁中地海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65号。法定代表人:邱鹏。委托代理人:张玲。原告张虹与被告辽宁中地海外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虹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卜文红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