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炳生与林炳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林炳生,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炳炎,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杨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系被告林炳炎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生与被告林炳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炳生负担。审判长王道锦人民陪审员蒋秋金人民陪审员高孔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