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本溪钰鑫炉料有限公司与皋兰县惠仁铁合金厂、保先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钰鑫炉料有限公司,皋兰县惠仁铁合金厂,保先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本溪钰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晓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钰,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皋兰县惠仁铁合金厂。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保先惠,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先惠,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受理原告本溪钰鑫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皋兰县惠仁铁合金厂、保先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保先惠现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志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