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6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6614号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1号5号楼2单元4层042号。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林。委托代理人曹丽瑞。被告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8号楼3层B-302。法定代表人王川,董事长。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2号楼1902室。法定代表人鞠艳,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巫 霁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品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