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84号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仁洪与佛山市龙盘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84号异议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号。法定代表人袁乐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俏萍、林丹敏,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涂仁洪,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龙盘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15号。法定代表人蒋昌盛。本院在合并执行(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955号、(2015)佛三法西执第127号、176号、178号、691号执行系列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龙盘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盘假日酒店)存放在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润置地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帐户内的保证金500万元中的478502.84元,能润置地公司以该存款系被执行人“租赁保证金、押金”,执行扣划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对龙盘假日酒店存放在我司名下银行帐户中的500万元保证金、押金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司与龙盘假日酒店的租赁合同纠纷已于2015年5月由三水区法院审理,龙盘假日酒店自去年1月开始拖欠我司租金,至今欠租金金额不少于1600万元,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依合同约定,其中80万元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另外420万元的押金也是作为对履行租赁合同的承诺保证存放在我司名下的银行帐户中,具有保证的性质。即如有发生违约使我司利益受损时,可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押金具有替代性,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以没收押金方式减少异议人的损失。不管是80万元的租赁保证金还是420万元的押金,都是龙盘假日酒店对履行租赁合同向我司的承诺保证,是我司对租赁合同享有的一种既得利益。从龙盘假日酒店将款划入我司银行账户时起,款项的所有权已不属于龙盘假日酒店。且我司与龙盘假日酒店的债权形成在前,法院不能为了保障其他债权人利益而损害我司的既得债权利益。故认为法院依职权扣划上述执行标的款的做法不妥,请法院撤销从我司农业银行500万元保证金账户划拨478502.84元的执行裁定,中止该扣划执行行为。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在异议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955-2号、955-3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扣划了异议人农业银行账户内500万元租赁保证金里的478502.84元。二.KTV物品清点1份2页,拟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龙盘假日酒店所有的财产,请法院执行时予以查封清点后,继续交由其保管使用。三、能润置地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页,拟证明异议人的身份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能润置地公司提供的第一、三项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故对该两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第二项证据与本异议案无关,本院不作审查。申请执行人涂仁洪在异议中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被执行人龙盘假日酒店在异议中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经本院查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确定龙盘假日酒店向涂仁洪支付货款35928.24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龙盘假日酒店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据涂仁洪的申请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955号立案执行。而被执行人龙盘假日酒店在本院另有案件在执行,本院将(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955号与(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27号、176号、178号、691号案合并执行,并于2015年6月4日、11日对能润置地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44×××15内的478502.84元予以了扣划。另查明,2013年10月间,能润置地公司与龙盘假日酒店先后签订了三份《租赁合同书》,由能润置地公司将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15号的原山水龙盘大酒店主楼首层,主楼首层餐厅配套用房及二、三楼的餐饮区,主楼三、四、五层客户区租赁给龙盘假日酒店经营使用。三份《租赁合同》分别约定,龙盘假日酒店于签订合同之日向能润置地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保证金”、“押金”。能润置地公司承认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44×××15内有500万元即为龙盘假日酒店存入之“保证金”、“押金”。再查明,2015年3月间,能润置地公司以龙盘假日酒店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至本院,该批案件现正审理。本院认为,依据执行中调查收集的《租赁合同》等证据,结合异议人的陈述,本院确认能润置地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的,账号为44×××15内的500万元存款是龙盘假日酒店为履行与能润置地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之履约担保资金。基于龙盘假日酒店将金钱存入能润置地公司指定账户的目的是履行缴纳履约担保资金义务,而非将履约担保资金所有权归属转移给能润置地公司,该账户内500万元存款为被执行人龙盘假日酒店的财产,本院因该酒店未履行义务而对其中的478502.84元予以扣划,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其对履约担保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源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及500万元担保资金的性质所决定,但未经司法裁判确认。鉴于能润置地公司与龙盘假日酒店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已进入另案诉讼,异议人的前述主张在诉讼案里亦是其诉请部分。故本院执行扣划的款项应暂缓分配处置,有待生效裁判明确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暂缓对从异议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44×××15内扣划到478502.84元的执行分配;二、驳回异议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陆绮萍代理审判员 黄 洁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