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民强与王世成、郑红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民强,王世成,郑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汪民强。被执行人王世成。被执行人郑红亚。关于原告汪民强与被告王世成、郑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汪民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两被执行人共同偿付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田岙农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情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王世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红亚名下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台兴路130号八弄2号的房产一幢,该房产现被本院另案查封、变现处置中;除该幢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红亚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