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志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东,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东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