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文龙与高招兵、XX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陆文龙。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招兵。被告:XX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阮国民。委托代理人:黄霖,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龙与被告高招兵、XX明,第三人阮国民债务转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