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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文龙与高招兵、XX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陆文龙。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招兵。被告:XX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阮国民。委托代理人:黄霖,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龙与被告高招兵、XX明,第三人阮国民债务转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