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金京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华,金京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3号原告:刘振华,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金京坤(曾用名金钢良),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华诉被告金京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振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京坤货币资金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华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京坤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