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锡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振富与锡林郭勒盟盛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富,锡林郭勒盟盛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锡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富,男。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盛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利,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振富与锡林郭勒盟盛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二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锡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的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