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曹某某,女,1955年7月10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7月27日生。(系原告长子)被告杨某甲,女,1977年5月16日生。(系原告女儿)被告杨某乙,男,1979年12月11日生。(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