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凉山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兴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凉山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兴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奎,男,4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洪涛,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凉山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兴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凉山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凉山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凉山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吉俄木果审 判 员 蒋 强代理审判员 冯 文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祖 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