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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某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