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XX胜与程雪琴、汪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XX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雪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夏,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XX胜诉被告程雪琴、汪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程雪琴、汪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陈红审判员潘华人民陪审员程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进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附转换程序通知:1、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陈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华与人民陪审员程文婷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原告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其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