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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国旺与张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旺,张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李国旺,职工。被告张灯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旺诉被告张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熙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