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国旺与张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旺,张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李国旺,职工。被告张灯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旺诉被告张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熙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