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柳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波诉被告汪潇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波,汪潇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354-1号原告王玉波。被告汪潇琳。原告王玉波诉被告汪潇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汪潇琳价值599700元财产。赵珺、王育才分别以其名下位于中原区伏牛路219号1号楼2单元1层西户、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26号5号楼6单元6层75号房产原告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珺名下位于中原区伏牛路219号1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二、查封王育才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26号5号楼6单元6层75号房产;三、冻结被告汪潇琳银行存款5997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启昱审判员 郑文文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