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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华诉被告曹奋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审旗。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