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华诉被告曹奋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审旗。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