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公庆格与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79号申请人公庆格。被申请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北屋村。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内丘县金店镇大留村。法定代表人:魏孟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魏然。被申请人霍书兰。被申请人魏孟强。被申请人孙丽华。被申请人刘艳,申请人公庆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魏然、霍书兰、魏孟强、孙丽华、刘艳名下存款125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庆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邢台市荣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荣达昌房地产公司以南(邢州大道南侧)钢铁路以西土地(土地证号:邢市国用(2013)第3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魏然、霍书兰、魏孟强、孙丽华、刘艳名下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