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程隆与妥小军、马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程隆,妥小军,马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于程隆,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妥小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学峰(被执行人妥小军妻子),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程隆与被执行人妥小军、被执行人马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妥小军、马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妥小军、马学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妥小军、马学峰自愿将妥小军名下的位于第六师土墩子农场民族巷9号(房产证号:兵房字6106第N003**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21.22平方米)的一套平房及其院落抵给本案申请人于程隆,申请人于程隆放弃其他主张,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妥小军所有的位于第六师土墩子农场民族巷9号(房产证号:兵房字6106第N003**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21.22平方米)的平房一套及其院落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于程隆;二、申请人于程隆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民审 判 员  李冠霖代理审判员  丁文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