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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岩诉被告王海燕、王新文、解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岩,王海燕,王新文,解菊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刘雪岩,男,199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又名王红艳,女,199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被告王新文,男,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系被告王海燕之父。被告解菊,女,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系被告王海燕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岩诉被告王海燕、王新文、解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岩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已与被告王海燕、王新文、解菊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雪岩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牛凌峰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