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岩诉被告王海燕、王新文、解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岩,王海燕,王新文,解菊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刘雪岩,男,199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又名王红艳,女,199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被告王新文,男,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系被告王海燕之父。被告解菊,女,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系被告王海燕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岩诉被告王海燕、王新文、解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岩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已与被告王海燕、王新文、解菊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雪岩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牛凌峰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