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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舒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