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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丽水市创嘉科技有限公司、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丽水市创嘉科技有限公司,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林建胜,蓝慧虹,刘笃金,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7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张范全。被执行人丽水市创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林建胜。被执行人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法定代表人:叶建荣。被执行人林建胜。被执行人蓝慧虹。被执行人刘笃金。被执行人王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丽商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奔驰314中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8月5日,买受人吉志尧(公民身份证号码:)以5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奔驰314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吉志尧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吉志尧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三群审 判 员 朱为民审 判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