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经营者:彭正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佳伟、黄雪雷,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齐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诉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浠水县正元建材贸易部负担。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