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汤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