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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五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五初字第180号原告韩某某,男,49岁。委托代理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畅某某,女,47岁。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景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