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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卢瑞与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瑞,李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36-2号原告:卢瑞,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2日,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彦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日,奇台县人,现羁押于奇台看守所。本院审理原告卢瑞与被告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本案借款与刑事案件相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瑞对被告李彦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4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卢瑞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