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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国清与伍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清,伍修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3号原告刘国清,男,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伍修文,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九社。原告刘国清诉被告伍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国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清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国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