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国清与伍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清,伍修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3号原告刘国清,男,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伍修文,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九社。原告刘国清诉被告伍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国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清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国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