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51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354号。受理日期:2015年8月1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林连杰。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4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从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石灵路“多彩青岛扎啤”店至灵秀镇政府大院。同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灵秀派出所办案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4.1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已经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蔡燕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