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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昊瀚科贸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沣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昊瀚科贸有限公司,博罗县沣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斌,雷文华,梁作南,陈送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5年8月1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5年8月17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6份文件编名(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昊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513房。法定代表人余展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沣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福田镇联合村。被申请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雷文华,男,畲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上杭县。被申请执行人梁作南,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送苟,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昊瀚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沣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斌、雷文华、梁作南、陈送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沣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斌、雷文华、梁作南、陈送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昊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沣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斌、雷文华、梁作南、陈送苟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62号案执行中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