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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宗军与姚成、天津旺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军,姚成,天津旺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284号原告刘宗军。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成。被告天津旺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宗军与被告姚成、天津旺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宗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宗军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