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方添胜与陈炳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炳钦,方添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炳钦,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添胜,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上诉人陈炳钦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43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陈炳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炳钦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炳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林璟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梓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