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阮全连、夏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成艳,阮全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朝军,该社员工。被告夏成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阮全连,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成艳、阮全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夏成艳、阮全连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谭万宇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