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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