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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55-2号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郭守准,董事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静,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8888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泽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蒯文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