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丁先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388号罪犯丁先华,男,生于1981年9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宜昌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2025年3月因故意伤害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夷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先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2007年12月、2009年6月、2010年12月、2012年11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丁先华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