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会琴与师晨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李会琴。被告:师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琴诉被告师晨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