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88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叶某甲,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叶轩宇由女方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德春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炎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