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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88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叶某甲,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叶轩宇由女方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德春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炎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