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恢字第0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振中与冯玉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恢字第00028-3号申请执行人:武振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冯玉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武振中与被执行人冯玉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宣执恢字第0002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冯玉马银行存款8000元。现被执行人冯玉马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振中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玉马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