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黟破(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破(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法定代表人:陈晓敏,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法定代表人:章蕊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继权,系公司股东。2015年8月3日,申请人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在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5日开始,陆续向申请人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13年12月26日和27日,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共计最高额为1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各自最高抵押金额为5000万元,分别用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到2014年12月27日。截止到201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共向申请人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402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4025万元,利息陆续归还至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黟县,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依法应当裁定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永玲审 判 员  叶强海代理审判员  程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