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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付丁旺与柳亚春、柳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丁旺,柳亚春,柳养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17号原告付丁旺。委托代理人张林强,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亚春。被告柳养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丁旺与被告柳亚春、柳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丁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丁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