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付丁旺与柳亚春、柳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丁旺,柳亚春,柳养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17号原告付丁旺。委托代理人张林强,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亚春。被告柳养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丁旺与被告柳亚春、柳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丁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丁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