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西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西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XX。经营者卢格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0434。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西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国明,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于辉,该分行行长。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项家润。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西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于2015年8月17日以其先行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再决定是否向两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丰达货运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喜跃审 判 员 唐 强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丽虹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