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南吉玛、才本加与张龙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吉玛,才本加,张龙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南吉玛,女,蒙古族。原告才本加,男,蒙古族。被告张龙甫,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吉玛、才本加诉被告张龙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吉玛、才本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吉玛、才本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南吉玛、才本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 军 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尖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