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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翠红与徐珍利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红,徐珍利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王翠红,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蒲,离休干部。被告徐珍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红与被告徐争利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翠红负担。审判员  董一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庙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