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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郝正华与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正华,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郝正华,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民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宏斌,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郝正华与被告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正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正华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