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朱玉坤与王桂芹工亡抚恤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坤,王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坤,女,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桂芹,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桂芹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桂芹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朱玉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桂芹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梅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桂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