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滨与任晓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滨,任晓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赵滨,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任晓婷,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滨与被告任晓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任晓婷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火车站广场西侧西楼63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任晓婷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火车站广场西侧西楼63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