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洪涛申请执行王华、金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涛,王华,金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62-4号申请执行人郭洪涛,男,汉族,1954年11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金莲英,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华之妻。申请执行人郭洪涛诉被执行人王华、金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洪涛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华、金莲英返还借款款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王华、金莲英金莲英61928.22元。现查询二被执行人王华、金莲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时扣除已经执行的61928.22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