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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媛与王爱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马媛。被执行人王爱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固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爱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爱珍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二、划拨被执行人王爱珍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少委审判员  郑 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全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