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汪正红与周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90-2号申请执行人:汪正红,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年,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年对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汪正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周年的银行存款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