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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赵峰松,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成亮 关注公众号“”